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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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上開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炳男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犯罪均於附表編號1之罪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判確定前所犯,符合定執行之要件,且本院為附表編號5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定執行刑之管轄法院。又本件受刑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5罪,其中附表編號1、2、3、5,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受刑人109年8月1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頁);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法、危害程度,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暨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編號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受刑人陳炳男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1日107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06號、107年度偵字第2703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06號、107年度偵字第2703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092號、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50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08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08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7號(另有拘役30日)編號四五罪名恐嚇取財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8日107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78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3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9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9月18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02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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