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勇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暨各該外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勇勝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日,應予更正)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仁義街口之「金芭黎舞廳」後方巷弄內,以總計新臺幣(下同)18萬4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華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即附表編號1、2所示),以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2包(即附表編號
3所示)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因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因所駕車內散發疑似燃燒毒品之異味,經員警徵得其同意搜索後,當場在駕駛座頭枕內扣得上開愷他命及咖啡包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勇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1日刑鑑字第1100039398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暨毒品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而非法持有合計純質淨重高達81.013公克之上開毒品,逾越法令容許之上限甚多,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係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表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故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包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咖啡包12包,均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計14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及備註│├──┼───────┼───┼──────────────┤│1│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47.533公克,驗餘淨重│││││47.517公克,純度約83.79%,│││││驗前純質淨重約39.828公克│├──┼───────┼───┼──────────────┤│2│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54.141公克,驗餘淨重│││││54.125公克,純度約70.64%,│││││驗前純質淨重約38.245公克│├──┼───────┼───┼──────────────┤│3│含有4-甲基甲基│12包│⒈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8之咖啡│││卡西酮成分之咖││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啡包││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驗餘│││││淨重3.36公克,純度約6%。│││││⒉其餘11包咖啡包,審酌該11包│││││咖啡包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均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阿華」購得,堪認該11包咖│││││啡包亦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⒊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該12│││││包咖啡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其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