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鎮北交通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