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承原名馬正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555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家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9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490號│偵字第41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687││最後││8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687││││84號│號││├─────┼────────┼────────┤││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3555號│執字第5673號(執││││畢日100年10月18││││日、 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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