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5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6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81號、第18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9號、第216號、第232號、第25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庚○○犯如本院附表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庚○○於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水果奶奶」、「 蔣皓宇 」、「 李志力 」、「辣條」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之工作,並介紹少年汪○穎、黃○瑾及高○雅(分別為97年8月生、95年10月生、93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為其下游車手,及指派前開少年等人從事領取包裹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之分工,庚○○並可獲得提款金額3%之報酬。庚○○與該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11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⒈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家庭代工之詐騙方式,詐騙己○○,致
己○○陷於錯誤,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111年6月19日23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千藝門市,以宅配方式寄至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1統一超商萬美門市,繼由庚○○、「水果奶奶」指示少年汪○穎於111年6月21日17時9分許,前往上址統一超商萬美門市領取,得手後拆開包裹測試帳戶及更改密碼,再交付予庚○○而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使用。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己○○上開帳戶後,即以如本院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本院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一空。
⒉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家庭代工之詐騙方式,詐騙 黃雯渝 、壬○
○2人,致黃雯渝、壬○○2人均陷於錯誤,黃雯渝將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111年6月13日19時35分許,以宅配方式寄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松義門市;壬○○將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111年6月13日20時47分許,以宅配方式寄至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信林門市,繼由庚○○、「水果奶奶」指示少年黃○瑾及高○雅2人於111年6月15日12時22、35分許,前往上址統一超商松義、信林門市領取,得手後拆開包裹測試帳戶及更改密碼,再交付與庚○○而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使用。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雯渝、壬○○上開帳戶後,即以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一空。
㈡112年度審訴字第15號:
先由庚○○指示少年黃○瑾至特定地點領取如本院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變更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本院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本院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後,少年黃○瑾則持如本院附表三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將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少年汪○穎,再轉交與庚○○。
㈢112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賴嘉琪 」,向 陳慈蓮 佯稱:有2筆疫情補助可以申請,只需提供名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即可云云,致陳慈蓮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4時39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媽祖門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寄出,並於LINE對話中提供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後,庚○○則依指示於111年6月10日2時54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領取陳慈蓮寄出之上開包裹,並於翌(11)日將上開金融卡交付少年黃○瑾,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本院附表四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四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本院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後,少年黃○瑾則持如本院附表四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與庚○○。
㈣112年度審訴字第17號: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9時許,以LINE暱稱「 陳竣 淯」、「接待- 小茉 」,向 吳庭慧 佯稱:需先提供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讓公司登記確認無誤後,再將卡片寄還云云,致吳庭慧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8日0時37分許,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忠勇門市內,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出,並於LINE對話中提供上開提款卡密碼後,庚○○則指示少年汪○穎於111年6月21日12時45分許,前往臺北市○○○○路00號統一超商仙岩門市,領取吳庭慧寄出之上開包裹,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本院附表五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五所示之人, 致琪 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五所示之款項至本院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後,少年汪○穎則持如本院附表五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
㈤112年度審訴字第64號: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2日,以LINE暱稱「 劉麗娟 (家庭代工)」,向 黃馨儀 佯稱:需提供名下帳戶做為公司購買代工材料之用云云,致黃馨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4日21時9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基門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賣貨便之方式寄出,並於LINE對話中提供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後,庚○○則指示少年黃○瑾於111年6月16日13時13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街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崇德門市,領取黃馨儀寄出之上開包裹,並經由庚○○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本院附表六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六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六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六所示之款項至本院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一空。
㈥112年度審訴字第65號: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以LINE向 鄧愛玲 佯稱:需先提供名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讓公司申請補助云云,致鄧愛玲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6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三民門市內,將其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出,並於LINE對話中提供上開提款卡密碼後,庚○○則指示少年黃○瑾及高○雅於111年6月12日14時29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萬和門市,領取鄧愛玲寄出之上開包裹,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本院附表七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本院附表七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本院附表七所示時間,匯款如本院附表七所示之款項至本院附表七所示之帳戶後,少年高○雅則持如本院附表七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與庚○○。
二、案經如本院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等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審訴2603卷第146、152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少年汪○穎、黃○瑾、高○雅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內容(見少連偵181卷第15至20頁、少連偵185卷第103至111、125至132、425至426頁)相符,並有本院附表一至七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慈蓮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書之所犯法條固漏載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業據蒞庭檢察官予以補充(見本院111審訴2603卷第146頁),附此敘明。
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是於集團式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即應對於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罪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查被告就本件犯行與「水果奶奶」、「蔣皓宇」、「李志力」、「辣條」、少年汪○穎、黃○瑾、高○雅等人及其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均知悉內部分工所從事行為係整體詐欺取財行為分擔之一環,各成員縱未親自參與詐騙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前開所犯之罪名,均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
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所為如本院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各次犯行,係侵害不同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而與少年汪○穎、黃○瑾及高○雅(分別為97年8月生、95年10月生、93年10月生)共同實施本件犯行,應屬刑法總則加重性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㈥「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
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參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分工等事實,業經其於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述詳實、坦承犯行,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㈦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
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111審訴2603卷第164頁)、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數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所載,可見前開被告因參與該詐欺集團尚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依上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取得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3%等語(見本院111審訴2603卷第147頁),則依此計算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41,727元(計算式:提領總金額1,390,906元×3%=41,
727.18元,小數點以下捨去),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分文,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本院附表一(111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己○○如犯罪事實㈠⒈所載1.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1號卷第39至41頁)2.便利商店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1至25頁)3.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26頁)4.己○○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43至51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丁○○於111年6月23日,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因誤設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23日19時6分許⑵111年6月23日19時11分許⑶111年6月23日19時18分許⑴4萬9,986元⑵4萬9,986元⑶4萬9,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1.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1號卷第61至62頁)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21至12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告訴人乙○○於111年6月23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有筆交易未取消,將會扣款12,000元,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23日17時14分許1萬7,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1.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1號卷第71至72頁)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5至117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告訴人丙○○於111年6月19日,撥打電話予丙○○,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而變成VIP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23日15時46分許⑵111年6月23日15時52分許⑴4萬9,989元⑵4萬9,999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1.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1號卷第79至81頁)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5至117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5.告訴人癸○○於111年6月19日18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而變成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24日0時11分許⑵111年6月24日0時14分許⑶111年6月24日0時15分許⑴4萬9,986元⑵4萬9,989元⑶4萬9,986元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1.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1號卷第91至95、97至98頁)2.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09至111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本院附表二(111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黃雯渝如犯罪事實㈠⒉所載1.告訴人黃雯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5號卷第189至191頁)2.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199頁)3.黃雯渝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05至209頁)4.便利商店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13至41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壬○○如犯罪事實㈠⒉所載1.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5號卷第211至213頁)2.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219頁)3.壬○○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22至267頁)4.便利商店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13至41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被害人甲○○於111年6月15日21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5日22時10分許⑵111年6月15日22時24分許⑶111年6月15日22時26分許⑷111年6月15日22時30分許⑸111年6月15日22時40分許⑴4萬9,987元(郵局)⑵2萬5,234元(郵局)⑶1萬4,123元(玉山銀行)⑷9,951元(玉山銀行)⑸2萬9,985元(玉山銀行)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雯渝)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1.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5號卷第305至307、309至311、313至315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335至33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告訴人戊○○於111年6月15日,撥打電話予戊○○,佯稱:需提供帳戶、設定停止轉帳及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5日21時31分許1萬4,79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雯渝)1.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5號卷第283至287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98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告訴人辛○○於111年6月15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而變成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始可更正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5日22時23分許⑵111年6月15日22時29分許⑴4萬9,989元⑵1萬1,123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1.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5號卷第345至349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36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本院附表三(112年度審訴字第15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 邱振瑋 於111年6月11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邱振瑋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出問題導致強制消費,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邱振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1日15時36分許⑵111年6月11日15時44分許⑴4萬9,985元⑵1萬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邱振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27至29頁)2.告訴人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同上偵卷第33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1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告訴人 尤佳怡 於111年6月11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尤佳怡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白金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尤佳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1日15時45分許2萬1,09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尤佳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39至43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7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被害人 江文豪 於111年6月18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江文豪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江文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8日17時52分許⑵111年6月18日18時4分許⑴4萬9,985元⑵2萬985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被害人江文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61至63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67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告訴人 邱柏淨 於111年6月18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邱柏淨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出問題導致強制消費,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邱柏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8日17時57分許3萬9,123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邱柏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75至76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1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被害人 李欣潔 於111年6月17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李欣潔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李欣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8日17時57分許⑵111年6月18日18時9分許⑴3萬元⑵2萬7,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被害人李欣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97至99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00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7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告訴人 張智勝 於111年6月18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張智勝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張智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8日18時49分許1萬2,34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張智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109至112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17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7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告訴人 柯妍伶 於111年6月18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柯妍伶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員工操作失誤多扣一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退錢云云,致柯妍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8日18時57分許4萬9,985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柯妍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123至124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31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被害人 姜星宇 於111年6月18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姜星宇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姜星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8日19時8分許⑵111年6月18日19時11分許⑴4萬9,015元⑵4萬9,015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被害人姜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9號卷第137至140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43頁)3.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59至170頁)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本院附表四(112年度審訴字第16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陳慈蓮如犯罪事實㈢所載1.告訴人陳慈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16號卷第25至27頁)2.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23頁)3.陳慈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50至53頁)4.便利商店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 吳潔茵 於111年6月11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吳潔茵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成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吳潔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1日18時56分許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慈蓮)1.告訴人吳潔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16號卷第31至34頁)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同上偵卷第101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37至13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告訴人 吳志豪 於111年6月11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吳志豪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駭客入侵導致錯誤設定,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吳志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1日19時7分許⑵111年6月11日19時12分許⑴3萬123元⑵1萬7,0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慈蓮)1.告訴人吳志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16號卷第29至30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同上偵卷第70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37至13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本院附表五(112年度審訴字第17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吳庭慧如犯罪事實㈣所載1.告訴人吳庭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32號卷第31至34頁)2.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157頁)3.提領包裹之便利商店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41至144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 沈淑琍 於111年6月21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沈淑琍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為經銷商將被連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沈淑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21日21時10分許⑵111年6月21日21時43分許⑴4萬4,098元⑵2萬9,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庭慧)1.告訴人沈淑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32號卷第59至65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4至75頁)3.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47至254頁)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49、32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告訴人 羅書伶 於111年6月21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羅書伶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為批發商將被連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羅書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21日21時39分許⑵111年6月21日22時許⑴4萬6,123元⑵1萬7,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庭慧)1.告訴人羅書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32號卷第83至88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09、113頁)3.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47至254頁)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49至150、32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被害人 洪珮菱 於111年6月21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用電話與洪珮菱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帳戶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洪珮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21日21時54分許5,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庭慧)1.被害人洪珮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32號卷第127至128頁)2.被害人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紀錄影本(同上偵卷第133頁)3.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47至254頁)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49至150、32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本院附表六(112年度審訴字第64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黃馨儀如犯罪事實㈤所載1.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4號卷第61至62頁)2.7-11貨態查詢系統單(同上偵卷第22頁)3.統一超商崇德門市監視器畫面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9至23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 楊亞宣 於111年6月17日18時6分許,先後假冒「博客來」網路書店、「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等身分,撥打電話向楊亞宣佯稱:因楊亞宣之金融帳戶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楊亞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7日21時29分許2萬9,703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馨儀)1.告訴人楊亞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4號卷第149至150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7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告訴人 吳孟霖 於111年6月17日20時46分許,先後假冒「etseq.」網路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等身分,撥打電話向吳孟霖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吳孟霖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致吳孟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7日21時17分許⑵111年6月17日21時21分許⑴4萬9,988元⑵9,998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馨儀)1.告訴人吳孟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4號卷第208至210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19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告訴人 謝依伶 於111年6月17日21時許,先後假冒「WAVESHINE」網路店家及銀行客服人員等身分,撥打電話向謝依伶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謝依伶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致謝依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⑴111年6月17日21時24分許⑵111年6月17日21時26分許⑴9,999元⑵8,99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馨儀)1.告訴人謝依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254號卷第181至183頁)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05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本院附表七(112年度審訴字第65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鄧愛玲如犯罪事實㈥所載1.告訴人鄧愛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0號卷第39至40頁)2.統一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09至116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告訴人 王冠廷 於111年6月12日19時許,自稱電商業者「博客來」撥打電話向王冠廷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王冠廷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致王冠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2日19時59分許2萬1,123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愛玲)1.告訴人王冠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0號卷第246至251頁)2.車手提領時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85至194頁)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0至211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被害人 廖宜洵 於111年6月12日20時許,自稱電商業者「博客來」撥打電話向廖宜洵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廖宜洵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致廖宜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2日20時36分許8,016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愛玲)1.被害人廖宜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0號卷第225至227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29頁)3.車手提領時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85至194頁)4.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0至211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被害人 陳品嵐 於111年6月12日17時許,自稱電商業者「博客來」撥打電話向陳品嵐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陳品嵐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致陳品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111年6月12日17時9分許1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愛玲)1.被害人陳品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少連偵180號卷第261至263頁)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269頁)3.車手提領時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85至194頁)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5至217頁)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