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4號

原告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補充條款第12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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