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岡補字第410號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