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侯廷
       楊志隆
       洪昶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斐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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