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廖世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