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債權人 游榮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齊人傑齊人龍齊人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414號成立和解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和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成立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上開和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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