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投刑簡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八時許,前往南投縣中寮鄉中寮村平林組合屋六號友人甲○○住處,見甲○○家中無人,竟臨時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遂從後門自行開門進入屋內,竊取甲○○所有之馬到成功圖一幅及新力牌車用音響喇叭一組,得手後,將上開圖與音響喇叭攜回家中。嗣甲○○返回家中發覺失竊後,以電話詢問乙○○,乙○○坦承係其將圖與音響喇叭取走,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甲○○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投刑簡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其於五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素行、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其僅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智慮淺薄、犯罪所得不多,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即刻將所竊得之物返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之原諒,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