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冷明珍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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