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張慧芳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毛重零點伍公克)、大麻煙貳支(淨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電子磅秤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