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文傑 上訴人戊○○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丁○○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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