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証暘指定辯護人何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証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阮証暘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依卷附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通緝到案之前科紀錄,客觀上足認有面對重罪審判而畏罪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㈡茲以前揭羈押期間行將於101年9月25日屆滿,而被告經本
院訊問後,雖坦承起訴書所載之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被告前於100年1月28日即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須執行觀察、勒戒而遭通緝,且於101年5月22日警詢時亦自承係以販賣毒品維生(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8號卷第5頁),尚無固定之正當工作,參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甚高,客觀上堪認被告仍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本裁定業於101年9月18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