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虹均(即潘秀顏).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虹均(即潘秀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虹均(即潘秀顏)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992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