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寶階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333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