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75號聲請人暉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按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㈡應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均應附證據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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