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057號債權人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證物一之三號。
3、請求金額之明細、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其計算基準。
4、(1)勤佑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請 陳明該
(2)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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