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債權人聚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法定代
三、請說明本件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包含積欠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