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6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馨葦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馨葦係告訴人 張育誠 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 林奕良 (現由本院審理中)亦明知被告黃馨葦為有配偶之人,2人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
2年5月12日下午2時許、102年5月19日上午10時許、10
2年5月25日凌晨1時許、102年5月26日下午2時許及同日下午5時許,接續在被告林奕良當時位於臺中市○里區○○路○○○號之居所房間內,各發生1次姦淫行為;因認被告黃馨葦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馨葦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102年12月27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暨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