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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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6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姬合玄服飾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姬合玄服飾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