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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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66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游宗信
洪府聰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朱俶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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