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50號原告 邱文亮 被告源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益川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