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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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29號聲請人 江蕙 如
江林吉 江宿麗 江羽倫相對人 江煌山 利害關係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江宿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