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66號原告 劉冠麟
張錦洲 被告 謝新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伍佰元(見本院104年司促字第19205號卷繳費單),原告二人分別尚應各需補繳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