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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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昆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偽造文書等3罪(包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7號、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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