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榮俊 債務人 鄭世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世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世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