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宣儀具保人李坤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郭宣儀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李坤城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因被告現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簡字第3009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有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因被告經執行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李坤城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暨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在監押,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通知暨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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