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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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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