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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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聲請再行評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請人 王蕙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八號),聲請再行評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王蕙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請再行評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昌宏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八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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