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8號
原 告 張修成
被 告 蔡宜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
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