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陳倩如
被 告 陳阿敏
許燕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雪娥
被 告 許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