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陳倩如
被   告  陳阿敏
       許燕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雪娥
被   告  許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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