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31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