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說明債務人之收入情形:│││⑴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以│││債務人之支出狀況視之,債務人每月之所得不應以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證明債務人之收入數額。│││⑵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應提出相關單據(如薪資單、在職證明等)證明之,│││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具體收入數額,並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2│重列債務人之每月扶養費用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⑴表明債務人自陳每月實際支出 徐語 從、 徐語婕 、徐語│││珩等三人之扶養費用各9830元、9210元及9210元是否│││包括在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內。│││⑵承上,債務人與其配偶相當負擔上開三人之扶養費用│││各19,660元、18,420元及18,420元。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所支付之扶養費用遠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每月扶│││養費明細或表明列入家庭生活費用內,並說明逾最低│││生活費之部分有何必要性。│││⑶提出應受扶養人 徐語從 、徐語婕、 徐語珩 之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歸屬清單│││。│││⑷提出債務人配偶 徐俊雄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雅客賽思照明工作室98年1月至今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03│重列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⑴營業支出不得與家庭生活費用列計。債務人自陳其配│││偶將租賃地之1樓前半部與地下室作為其營業地與倉│││庫,則該地之房租、水、電、電話費用等共用部分家│││庭生活費用應只占1/3,逾該部分之費用應剔除。│││⑵家庭生活費用債務人應與其配偶依其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據債務人及其配偶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歸屬清單與以其配偶為負責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知,其配偶徐俊雄之│││經濟能力明顯較債務人優渥,是債務人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比例至多為1/3,逾該部分之費用應剔除。│││⑶商業保險非必要費用,應剔除之。│├──┼────────────────────────┤│04│債務人於95年11月將名下之房屋售出,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所賣得之價金為新台幣14,700,000│││元,說明該筆價金於清償房貸後之餘額、該筆餘額之│││流向及用途,並舉證以實其說。│├──┼────────────────────────┤│05│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為何?另債務人子徐語從於99年7月、│││債務人女徐語婕於101年7月即成年。上開二人成年時│││,債務人不應負擔扶養費用,附此敘明。│├──┼────────────────────────┤│06│債務人名下有數筆不動產及1筆投資,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處分該不動產持分及投資以清償債│││務。│├──┼────────────────────────┤│07│債務人應表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商業銀│││行進行「個別性一致協商」;若無,說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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