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志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志雄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7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1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939號│字第7939號│字第1093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78│108年度壢簡字第78│108年度易字第432││││3號│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1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661號│字第9661號│字第9863號││├─────────┴─────────┴─────────┤││編號1-5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0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2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930號│字第10930號│字第158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32│108年度易字第432│108年度壢簡字第11││││號│號│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108年7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0日│108年9月2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63號│字第9863號│字第13764號││├─────────┴─────────┤│││編號1-5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0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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