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