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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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7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95年
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單資料明細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