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4行所載「施用毒品案件」,更正為「持有第二級
毒品案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所為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之規定
,應予減輕其刑2分之1,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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