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7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
單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