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
轄權者,原告得任何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乙○○為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
相對人之住所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原告所提起之訴訟自有管轄權。
至兩造有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僅發生管轄
競合之效果,亦即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效力,
並不妨礙本院管轄權之取得。從而,原告聲請本院裁定移送
訴訟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法不合,尚難准許。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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