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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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17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紹章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