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麗如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03年度偵字第116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7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該案中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麗如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為如聲請意旨所載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請再議,而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
103年度上職議字第9968號駁回再議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104年7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如附表所示之西藥成分,確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並發給藥品許可證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3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檢驗報告書可憑,則附表所示之物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第2款之禁藥。又該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且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及查獲照片可稽。從而,依前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成分│├──┼───────┼──┼────────────┤│1│ 湯姆生 紐斯葆OB│24盒│diclofenac、lidocaine、p│││蛋白膠囊││henolphthalein、procaine│││││西藥成分及theophylline成│││││分│├──┼───────┼──┼────────────┤│2│ 湯姆生紐斯葆濃 │9盒│phenolphthalein西藥成分│││縮藤黃果膠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