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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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強國被告周坤助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葉琮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4號、101年度偵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強國、周坤助及葉琮訓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強國、周坤助及葉琮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強國、周坤助及葉琮訓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三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吳級男部分另經本院通緝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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