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 王高樑 訴訟代理人 吳濟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教師升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