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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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3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宋梅姬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梅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9月14日死亡,現有遺產稅未申報,其繼承人除兄 宋善青 於47年12月27日遷出美國無法查得生存狀態外,其餘均死亡,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宋梅姬於繼承開始時,尚有兄宋善青遷出國外不知生存狀態,有聲請人陳報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向臺北○○○○○○○○○查詢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亦查得宋善青於47年12月27日遷出美國,惟並未有死亡之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宋善青係00年0月00日生,現為99歲,以此年歲而尚生存者亦屬可能,故尚難以其出境未歸而率斷其業已死亡,故宋善青即為被繼承人適法之繼承人。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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