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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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郭明哲 被告 楊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5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66 號(112.10.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172 號裁定(112.12.0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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