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宋文達
李佩霏 被上訴人 黃陳膾
黃尹瑩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下同)365萬4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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