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92號原告 翁文童
翁寶秀 翁進文 翁正超 翁文俊 翁玉琴 被告 翁歐素清
翁日章 翁文賓 翁玉鈴 翁玉梅 翁寶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准予變價分割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4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全體共有人。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所在之新欣社區,起訴前3個月即民國000年0月間之交易價格分別為每㎡新臺幣(下同)166,759元、154,926元不等,系爭不動產每㎡以16萬元為計算基準尚屬適當。再查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40.7892㎡【=1142建號面積29.41㎡+1111建號面積2.5792㎡(=955.26㎡×27/10000)+共用部分面積8.8㎡(=2514.31㎡×35/10000)】,推估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526,272元(=40.7892×16萬元)。再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為1/2,以此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推估為3,263,136元(=6,526,272元×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或另提出鑑價報告,以鑑定報告所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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