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15號原告 王超弘 被告 郭瑞益
李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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